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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格遵守“禁放区”规定、文明过节、共建绿色家园的公告

日期:2024-02-05 16:40          字体:[         ]   关闭窗口

广大市民朋友们:

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、文明、祥和、愉快的新春佳节是我们共同的心愿。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造成巨大浪费,而且极易造成人身伤害、环境污染、噪音干扰、引发火灾、矛盾纠纷等各类案件事故。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以及县政府《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的规定我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在划定的禁放区内严格执行禁放、禁售规定,在禁放区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。

一、切实明确禁放区域:丁兰大道以西—建设大道以南(建设大道以北所辖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酒店宾馆、住宅小区纳入禁放区域)—环城北路(环城北路以北所辖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酒店宾馆、住宅小区纳入禁放区域)—水镜大道西端—珍珠泉大桥桥头(沿线两侧机关、居民区纳入禁放区域)—洞坪大桥—情侣路(县委党校、水镜庄风景区管理处情侣路沿线至华新大桥纳入禁放区域)—华新大桥桥头—发展大道以北(滨河花园小区纳入禁放区域)—丁兰大道。

二、在禁止区域、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三、凡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,经教育、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在禁放区内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携带烟花爆竹的,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五、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,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,或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法追究民事、行政、刑事责任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。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,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,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;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六、坚持“六个一律”,即:党员、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,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,一律移送纪委监委问责;违规燃放烟花爆竹,公安机关查实的,一律从重处罚;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的,一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;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、不听劝阻,阻碍执行职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一律依法严处;违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携带烟花爆竹的,一律从重处罚;单位及其家属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一律取消文明单位、平安单位评选资格。

漳城是我家,美好靠大家。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人人自觉遵守、人人主动担当,当好美丽漳城、和谐漳城、平安漳城的主人翁,文明过节,共创绿色家园!

祝广大市民朋友们春节愉快、身体健康、工作顺利、阖家欢乐!

南漳县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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